(六) 执行节地生态标准,墓碑小型化。
第八条 经营管理方面:
(一) 无擅自变更行政许可内容[公墓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改变合作(合资)单位、建设地点、经营主体、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二) 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三) 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与相关文件规定相符;
(四) 按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账目,开立账户,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管理规范。按规定预留、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五) 公墓宣传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 《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墓穴(格位)使用协议》规范,符合相关规定;
(七) 墓穴占地面积符合有关规定,未建设、出售超规格墓穴;
(八) 无炒买炒卖墓穴等违法违规行为,无违规预售墓穴、格位行为;
(九) 规范使用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有关要素信息填报完整;
(十) 档案材料完整规范,保管安全可靠。
第九条 服务品质方面:
(一) 制定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
(二) 各项收费明码标价,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无欺诈行为;
(三) 工作人员熟知业务政策,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热情周到,用语文明;
(四) 设有业务咨询、服务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五) 合理设置祭祀场所,积极倡导鲜花祭奠、网上祭祀、家庭追思等绿色文明方式。
第十条 上述年检内容作为确定公墓年检等级的主要依据,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年检中要认真查看现场、审查资料,评分要有理有据。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按照下达通知、公墓自查、区市初审、联合检查、省厅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于每年3月前下达对上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年检的通知。当年建成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公墓,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单位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材料报区(市)民政部门:
(一) 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复印件;
(二) 经营证照复印件;
(三) 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相关文件;
(四) 《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墓穴(格位)使用协议》复印件;
(五) 《青岛市经营性公墓年检申报表》《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申领表》;
(六) 墓穴(格位)建设、销售档案;
(七) 墓区管理规定,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
(八) 会计年度报表;
(九) 开户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证明;
(十) 墓地批复范围、现状范围矢量数据以及是否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地等禁建区域的说明与矢量数据;
(十一)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二) 以上证明材料能实现信息共享或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已经提交且已进入办理流程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区(市)民政部门对公墓的自查报告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意见连同自查报告和材料经民政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民政局。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生态环境、市园林和林业、市市场监管等部门,于每年4月15日前对全市经营性公墓进行联合检查,区(市)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对年检中发现的需要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线索,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将处罚结果抄报市民政局。
第十七条 检查结束后,市民政局于4月20日前,确定年检等级,做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函报相关部门,并形成年度检查总结,建立年检档案。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指导区(市)民政部门、公墓单位于4月底前填报“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相关信息,审核后报送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章 年检结论及运用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将年检结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墓单位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申请复查。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及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将年检合格的公墓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基本合格的,由市民政局按期换发《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缓发《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整改完成后,公墓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经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复检合格后,换发《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