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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封建迷信用品一样,有朋友在后台留言,质疑规则不明确,不细致,进而对因此遭受的处罚不满。下面就简单谈谈封建迷信活动,希望能为阅读者提供一些启发。
关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定,有一定的争论,如宗教信仰与封建迷信的界限、传统民俗文化与封建迷信区分等。
丧葬习俗各地不同,封建迷信活动具体表现也各不相同,泛滥程度和其造成危害性也有差异。在政策顶层,若想统一详细的列出封建迷信活动的名录,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在学术领域,讨论封建迷信活动的文章并不多,但毕竟属于学术方面,没有被列入法规条文里,所以只能是讨论和参考,不能作为执法或处罚的依据。
如郭灿辉教授在《关于当代丧葬领域封建迷信定性问题的讨论》一文指出判定丧葬活动中封建迷信“是”与“非”的五个标准:“有悖人伦、妨害他人、破坏环境、隆丧厚葬、危害社会”。
该文指出的这五个标准,若没有度的限定,迷信活动的空间依然存在,但至少给出了判定可参考的依据和方向。
在丧事日常管理中,对于封建迷信活动的态度,多停留在表面,如出现在文件、公告里的禁止项条款,或是在治丧场所内以告知、劝诫、提醒为目的的宣传展示。
于是,在殡仪馆内你可能遇到这样场景,一边是禁止封建迷信活动的宣传标语,一边是敲敲打打做道场,或念经做法事。
特别是在封建思想兴盛的地方,风水、阴阳等大师先生主导丧葬活动时,若管理者若屈服于利益与指标,那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和气共赢。
监管与定性是两码事,不能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问题,归结于没有定性。更不能因监管迟到,就把封建迷信活动视为合法的行为。
黑龙江省发布的《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文件,其中第二条“所称封建迷信活动是指利用看相、卜卦、算命、抽贴、看阴阳宅地、求仙拜神、讨药、装神弄鬼、降妖、驱邪等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解释了封建迷信活动,该文件第四条,明确对十种封建迷信行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简言之,在丧事活动中,那些破坏社会秩序,破坏法律法规,劳民伤财等给社会带来危害的习俗,都可以视为封建迷信活动。
早在1989年,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四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以下三方面:
1、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都不得搞看风水、出大殡、攀阴亲等封建迷信活动。
3、任何人不得在丧事中从事封建迷信的职业活动。对“巫婆”、“神汉” “阴阳先生”,应通过教育使他们自觉地停止封建迷信活动。对借迷信活动造谣惑众、诈骗财物的,应依法惩处。
部分省厅转发和基于此文件制定了适合当地的细则,如江西民政厅的赣民发 (1989) 54 号文件。除此之外,类似对封建迷信活动禁止的还有《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湘发17号)、津政办发 [2003]55号文件、《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等。
不是没有规定,是规定没有被多次强调。移风易俗一直是殡葬改革文件里的常客,只不过由强硬的禁止变成柔性的宣传、引导和劝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作为传统侵财类犯罪,通常认为诈骗罪具有特定的行为结构或者行为方式: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案例并不少,有金额少被行政拘留的,也有金额巨大入刑的。目前,对封建迷信活动的管控力度,取决于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进而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处罚。
在丧事活动中,大部分风水、阴阳等职业选手存在侥幸心理,以为事前说明,经双方同意,你情我愿,就以为万事大吉。但那么多公开的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足以说明:“只要情况属实,被举报,必遭惩处”。
参考文章:
1、郭灿辉,《关于当代丧葬领域封建迷信定性问题的讨论》;
2、黑龙江日报,《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利用封建迷信 骗取他人财物 法院:构成诈骗罪》;
4、浙江省教育工会,《警惕“玄学”新型诈骗——远离封建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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