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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殡葬行业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丧事承办人和殡葬服务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殡葬市场秩序,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殡葬领域合规经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一、主体合规
(一)殡葬机构是指经批准建设,提供殡仪和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服务站)、火葬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二)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殡葬服务公司(个体工商户)需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明确包括殡葬相关服务内容。
二、收费合规
(一)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要严格执行属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文件,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含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延伸殡葬服务项目(含遗体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遗体防腐、整容、整形等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等殡葬用品执行政府指导价,按进销差率管理。
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要与群众签订服务协议或服务委托单,明确消费项目及价格,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存在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强制推销骨灰盒等殡葬用品,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丧葬用品。
(二)公墓包含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墓地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根据成本、合理制定价格,不得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或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公墓墓地管理费和公益性公墓墓穴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属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文件,严禁超标准收费。
(三)殡葬服务公司(个体工商户)要与群众签订授权委托书、服务协议(合同),明确消费项目及价格,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存在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禁违规开展遗体接运服务、停灵治丧、沿街搭棚服务等行为。
三、服务合规
(一)殡葬机构应制定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保障殡葬服务工作严格规范;要主动公开服务投诉和监督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二)工作人员应熟知殡葬服务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认真学习殡葬法规政策,用心钻研殡葬服务业务,不断提高治丧服务技能水平。
(三)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行业规范和行业公约,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在治丧服务中做到挂牌上岗、着装整洁、仪表端庄、用语文明、态度和蔼、诚信守约。
四、运营合规
(一)殡葬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二)殡葬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三)殡葬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四)殡葬机构应依法依规保存殡葬档案,具体包括遗体火化和安葬服务档案。
1. 遗体火化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1)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2)火化证明存根;
(3)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
(4)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2. 骨灰安放(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1)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2)骨灰安放(葬)合同;
(3)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放(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
(4)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6)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五)殡葬服务公司(个体工商户)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之外的服务。
(全文完)
(来源:成都市民政局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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