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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解读 | 预约海葬两遭变故,律师支招家属权益保护
2023年7月,杨小姐的父亲因病去世后,家人选择通过上海飞思海葬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飞思海葬”)办理海葬。原定于2024年3月18日的海葬仪式因海上交通管制在活动前一天临时取消,改期至3月27日。然而,3月27日清晨集合前半小时,杨小姐再次接到通知,因吴淞口码头突发8级风浪,海葬活动被迫取消。
两次突发变动导致杨小姐两次请假、购买鲜花、预约车辆等经济损失超千元,且悼念安排严重受扰。杨小姐质疑飞思海葬未能及时通报变动:首次取消未提前告知海事管制信息(实际3月17日下午才通知),第二次取消未预判天气(3月27日早6点才紧急通知,家属已到达集合点)。她要求飞思海葬道歉、赔偿损失,并承诺若再取消需提前24小时告知。
飞思海葬回应称,3月18日取消是因临时接到海事局交通管制通知,已“第一时间”通知家属;3月27日取消是因当日清晨突遇恶劣天气,为保障安全不得不临时决定,工作人员只能通过电话紧急告知。公司承认第二次取消对家属造成不便,并联系杨小姐致歉,但强调海葬属于“公益活动”,无法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杨小姐提供的《上海市海葬活动家属告知书》及上海市民政局官网信息,海葬活动时间集中于4、5、10月以规避恶劣天气,但未约定临时取消需提前多久通知家属。
3月29日,飞思海葬工作人员再次致电杨小姐道歉,承诺后续若取消将“第一时间”通知。3月30日,杨小姐父亲的海葬仪式最终顺利举行,公司额外提供鲜花、口罩等物资并表达歉意。杨小姐表示接受道歉,但对赔偿未达成一致仍存遗憾。
此事件引发公众对殡葬服务机构应急响应机制和家属权益保障的关注,尤其在不可抗力频发情况下,站在法律角度如何保障家属权益?
北青网法治研究院副秘书长、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魏景峰律师表示,杨小姐与飞思海葬公司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按约定履行合同。若因自身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海上交通管制属于不可抗力,杨小姐与飞思海葬公司合同未明确约定“提前通知时限”,但根据诚信原则,公司应在知悉不可抗力后“第一时间”通知家属。案例中3月17日下午通知(原定3月18日),已属临时变更,可能未充分履行通知义务。另外,突发天气虽属不可抗力,但气象预警通常可提前预判。公司仅在活动前半小时通知,显然未合理预判风险,存在应急机制缺陷。
飞思海葬称海葬为“公益活动”,但法律上并未因“公益”免除违约责任。即使服务收费较低或免费,仍需保障服务质量及履行基本合同义务。公司以“公益”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近年来,海葬需求增多,也暴露出来不少问题,比如本案中的典型情形。魏景峰认为,今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是签订海葬服务合同时,明确不可抗力情形下的通知时间、方式及责任承担,如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等,还应规定如未及时通知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是殡葬机构与海事、气象等部门联动,及时获取交通管制、天气变化信息,提前做好准备和通知家属,减少突发变动。
三是借鉴飞行延误险,殡葬机构与保险机构合作,为海葬活动购买延误险。活动取消或延期时,家属能获交通、误工等补贴,降低损失。
四是民政等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监管,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违规进行处罚,督促其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家属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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