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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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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民发〔2025〕4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5年3月5日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以及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壁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长期格位存放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或不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条 奖励范围

逝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家属可自愿申请领取奖励资金:

(一)具有山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晋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三)就读山西各大、中专院校的全日制非山西户籍学生。

(四)与在晋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在本省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条 葬式葬法

本办法中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在山西省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或其他统一规划区域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安葬:

(一)骨灰撒散:在指定区域将骨灰进行撒散。

(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将骨灰埋在树下、花坛下、草坪下,埋葬深度0.5m以上,每例骨灰占地面积0.2㎡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恢复原貌,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可在树木、花坛、草坪上设置小型铭牌、标识或设置集中纪念设施。

(三)壁葬:将骨灰永久安放在壁葬设施内,每个壁葬格位长、深、高分别不超过50cm、40cm、30cm(合葬格位可酌情增加)。

(四)长期格位存放: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20年(含)以上,且承诺到期后继续存放或选择本条第(一)至第(三)项生态方式进行安葬。

(五)遗体深埋:非火葬对象将遗体安葬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安葬区,且埋葬深度1m(不含)以上,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

第五条 办理流程

逝者家属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1)。

(二)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大、中专院校学生证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在本省务工的外来人员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及复印件、居住证明。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与逝者的关系证明。

(五)逝者安葬形式相关证明材料。遗体火化并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可由经办人或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现场图片资料;遗体深埋的可由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遗体火化并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可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可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逝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可向生前居住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提出申请。

定点服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收到逝者家属提交的申请后,及时初审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花名册(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六条 奖励标准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制定。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负担。省级对省驻地方单位较多、节地生态安葬补助人数较多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八条 定点服务单位

定点服务单位应为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建设的殡葬服务机构,已正式投入运营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专门的壁葬区,且无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豪华壁葬设施。

(二)有专门的树葬区,且能够做到片区分类、层次分明、树种多样。

(三)有专门的草坪葬区,且符合初始草坪成规模并成活的要求。

(四)有专门的花坛葬区,且符合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花卉的要求,能够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冬季做好花坛花卉的保温防冻工作。

第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将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确定为定点服务单位。定点服务单位名单应当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安葬服务协议格式和内容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民政局要对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或乡镇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县级民政部门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各定点服务单位及个人在丧属领取奖励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违反奖励政策的行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5日起施行。

 

 

(全文完)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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