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外国人来华和国人出境人数越来越多,国际遗体运输案例和业务相应地攀升,异地死亡后遗体的运输服务成为殡仪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凡是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遗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中心和具有国际运尸资质的承运单位负责承办。
国际遗体运送,即将遗体从中国大陆地区运往国外城市或我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将中国籍逝者遗体从国外运回本国。国际遗体接运的对象有外籍人员和中国公民。接运人员主要负责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将棺柩从殡仪馆送往机场或将棺柩从机场运回殡仪馆。
国际遗体运输包括两方面:一是将遗体从逝世地点运至承办单位,防腐收殓装棺,准备外运,此类运输和国内相同;二是将遗体从承办单位运送至机场准备外运,根据国际遗体运输惯例,此时遗体已殡殓完毕并装入专用的遗体外运棺木,这种棺木有一层密封铁质和木质的外包装,方便后续上下飞机及运输。
除一般遗体运输规范外,国际遗体运输还存在特别注意事项。如在一些国家,承办单位是民间组织,信用高低不等,很多接收国的领事馆工作人员要对遗体进行检查和封存后才可以运输出入境。我国承包单位一般是殡仪馆,大多是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防腐及装殓质量有保证,海关一般不进行检查和封存。
(1)中国人在国外死亡,遗体及骨灰运回中国的规定。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地或原籍或遗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办理遗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遗体。
(2)外国人在中国死亡,遗体及骨灰运出境的规定。1995年6月20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作为附件同时发布。文件规定在中国死亡的外国人遗体可在当地火化,亦可运回其国内。处理时,应尊重逝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遗体运输可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中心办理,也可由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指定的殡葬服务机构办理。
遗体运输的包装要求:首先应做防腐处理,然后将遗体装入厚塑料袋中密封,放入金属箱内。箱内应放木屑或碎木炭等吸湿物,连接处用锌焊牢,以防气味或液体外溢。金属箱应套装在木棺两侧,应装有便于搬运的把手。遗体、棺柩出境须准备以下证明。
①由医院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死亡鉴定书”,亦可由有关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死亡公证书”代替上述证明书。
②由殡仪部门出具的“防腐证明书”。
③由防疫部门出具的“遗体检疫证明书”。
④海关凭检疫机关出具的“遗体、棺柩出境许可证书”放行。
国际间遗体的运输关键是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涉及卫生检疫、公证处、海关、领事馆、航空公司、货运公司等部门,运输流程如下:死亡的确定—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及逝者家属—遗体解剖(正常死亡无须解剖)—出具证明—对遗体的处理—骨灰、骸骨和遗体运输出境—遗物的清点和处理—撰写“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1)明确丧事承办人 在办理遗体出境手续前,应确定丧事承办人,可由以下任何一方担任:家属、驻华领事馆、家属委托的代理机构(如保险公司和外轮代理公司、接待单位等)。与丧事承办人签订殡殓服务委托书,委托殡仪馆全权处理遗体的殡殓和外运业务。
(2)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及逝者家属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应尽快通知家属及所属国驻华使领馆。正常死亡的,在通报国家机关和地方外事办公室后,由家属或单位通知,无上述人员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负责通知。非正常死亡的,由处理案件的机关负责通知,按国际惯例尽快通知,一般不应超过四天。
通知的内容应简单,包括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等,死亡原因不明需调查后方能定的,可先通知死亡发生的事实,告知对于逝者的死亡原因正在调查中,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告知家属调查机关及其联系方式,以抚慰家属。
(3)遗体解剖,查验逝者 对于正常死亡或死亡原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解剖遗体。若逝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并有签字的书面要求,可以做解剖。
对于死亡原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为查明死亡原因需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解剖。
(4)出具死亡证明和遗体入境许可证 对外公布死亡原因要慎重,如原因不明的,或有其他致死原因,待查清后,再向外公布和向家属及使领馆提供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外国人死在家中,医院无法出具“死亡证明书”,或者逝者所属国家要求办理“死亡公证书”时,应办理“死亡公证书”等公证文件。办理公证,必须先在逝者居住地所在的公证处申请,由我国地方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死亡证明交逝者家属或逝者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
外籍人士死亡须凭外国人死亡证明、护照、死亡公证书到领事馆注销护照,开具死亡护照和遗体入境许可证。遗体入境许可证由外国驻华领事馆总领事亲笔签署,证明该国同意将遗体棺柩运送进国境的证明。一些国家要求在去领事馆办理手续前,应将死亡公证书送到外事办公室予以认证,如法国、菲律宾、德国等。
(5)决定遗体火化或外运 对于在中国死亡的外国人遗体,可就地就近火化,亦可运回国。如何处置,应尊重逝者家属或逝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遗体火化由家属或逝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由当地殡仪馆负责火化,将骨灰交给家属或驻华使领馆工作人员,由他们带回或运回。
对于不愿意火化的非传染病遗体,可将遗体运回国。运输手续和费用原则上由外方自理,外方要求遗体更衣、化妆和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应尽量满足其要求。
外国人要求将遗体土葬在我国的,一般情况下婉拒,告知对方我国提倡火葬。外国人要求将骨灰埋或撒在我国土地上的,一般亦应婉拒,但对于对我国做出特殊贡献的友人或知名人士,应报请省级民政部门决定。
(1)遗体防腐 遗体外运在装棺前要做好防腐,以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做好防腐的要和家属沟通,及时火化或采取其他措施。对于各种传染病遗体,一律不得外运,要和家属解释清楚。
国际运输遗体防腐是中长期防腐,根据运往国家,确定在30~45天内不变质;一般采用化学灌注防腐,使用长期注射防腐液,确保遗体防腐效果好。
(2)选择遗体入殓器材 棺木是遗体运送必备葬具,按材质分木棺和金属棺等。木棺有中式和西式:中式木棺较重较大;西式木棺重量和体积比中式棺木轻小,在国际运送中较多采用。金属棺多为铁板轧制,外表烤漆。与木棺相比,金属棺密封性和强度较高,不生虫,可以较好地保护遗体。
随着遗体外运增多,现在还有外运遗体专用棺,内部用不锈钢材质做内棺、外部是能装卸的木质棺,价格在1万~3万元不等。
遗体运输器材为三层,即内层棺柩、中层全封闭铁皮和外层木板包装。外包装箱可保护遗体,也可防止遗体体液外渗,还设有上下飞机起重机专用的插口,方便运输。各国对国际遗体运送要求都比较高,因此在遗体外包装上,应尽可能选择卫生安全性较高的棺柩,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协商确定服务项目 选择完遗体入殓器材后,工作人员将与丧事承办人协商殡殓服务项目,确定后向丧事承办人提交报价单或服务单。报价单是殡仪馆与丧事承办人确定外运费用的凭证。报价单上应注明逝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等基本信息,以及各项服务费用,包括遗体国内运输费、棺柩包装箱费、防腐费、礼厅费、更衣化妆费、手续费、劳务费和航空运输费等。报价单参考表“殡仪馆遗体外运报价单”式样。
“殡仪馆遗体外运报价单”式样↓↓↓

遗体跨国运送一般需要8万~20万元,除了买过保险的人或因公出差的人之外,其他的需要承办人承担这笔费用。
(4)落实各项服务 殡仪馆根据报价单以及与丧事承办人明确的服务内容落实各项目,确定服务人员、服务时间、服务地点等。殡仪馆还应及时与航空公司联系,了解航班信息,和家属协商确定运输日期,接收棺柩的殡仪馆名称,以及接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提前预订飞机货运舱位。
(5)办理遗体外运许可证 凭有效证明到殡仪管理部门办理遗体外运许可证,包括遗体、骨灰运输申请表,殡殓业务委托书和遗体外运准许证。
(6)填写国际运尸证明 填写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统一出具的国际运尸证明,包括遗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和遗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
(7)办理卫生检验检疫证明 凭外国人死亡证明或居民死亡殡葬证、身份证明和国际运尸证明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手续,预约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到现场监督遗体入殓。通过检疫后,现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遗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许可证由检疫医师签字确认。
(8)办理货运提单、海关报关手续 根据预订日期,及时将棺柩运送到机场,办理制单、海关报关等待运手续,取得货运提单。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应凭身份证明、外国人死亡证明或居民死亡殡葬证,以及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遗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和国际运尸证明等。
制作文件时的一般注意事项:跨国遗体运输一般采用英文和运往国通用语言两种文字来制作证明文件。在我国要用能够识别的中文填写各类证明文件。
正式文件最好打印,不要用手写。使用数字和符号时,也要遵守一定的规范,使用国际通用的记录标准。例如,对于用0和字母o、q和9等文字记录时,要区别开比较困难,记录时要特别注意。月份用英语记录(1月——JAN、3月——MAR、8月——AUG等)。
(9)将棺柩从殡仪馆送至机场 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将棺柩从殡仪馆送至机场,应根据道路交通情况设计一条安全、快速、能按时运送棺柩的路线。到机场后,由货运处专职人员使用铲车将棺柩卸下,卸运时接运人员应提醒他们注意安全,平稳移动,避免发生棺柩坠地的情况,以免对遗体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1)遗物处理 逝者遗物清点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原则上应有逝者家属或驻华使领馆官员和我方人员两方在场,方可清点。如家属或驻华使领馆官员明确表示不能到场时,可请公证处人员到场清点,并由公证员将上述人员不到场的原因和事实注明。如逝者有遗嘱的,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制,将原件交给逝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遗物清点必须造册,列出清单,清点人核对完毕后均应签字。遗物移交要开具移交书,一式两份,注明移交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物品名称、件数、种类等,双方签字后办理公证手续。
根据国际惯例,棺木内不许放任何物品,因此外运遗体不得放入遗物或随葬品,在举行封棺仪式时,由法定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到现场进行监督执行。如遇客户要求放置遗物或随葬品的,应告知家属自行处置遗物。对于有纪念意义的遗物,消毒后保存;对于不要的遗物,一般采用焚烧方法处置。
(2)撰写“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逝者善后事宜处理完毕后,由接待或聘用单位撰写“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由处理善后事宜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完成。“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应包括对逝者的抢救措施、诊断结果、善后处理情况,以及外方反应等。上述死亡报告应报上级主管单位、地方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抄送外交部。
遗体入境手续相对集中在国外办理,国内接运人员主要负责将棺柩从机场提取出来,用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到当地殡仪馆,或家属要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殡仪馆,不能运送到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地方。
在办理遗体入境手续前,同样需确定丧事承办人。一般丧事承办人为以下人员:家属、接待单位或家属委托的代理机构。丧事承办人与殡仪馆签订殡仪服务委托书,委托殡仪馆全权办理遗体的入境手续和殡仪服务业务。
遗体接运人员应要求丧事承办人事先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般可传真过来,或将证明文件扫描后发邮件或直接通过网络传递过来,以便办理棺柩入境手续。
所需证明文件一般包括:逝者护照、当地死亡证明书、领事馆出具的遗体出境证明、公证书、当地殡仪馆出具的遗体防腐证明、货运提单等。
非正常死亡的,还应提供尸检报告。同时,还应了解确切的航班时间、随行人员及其他特殊需求。凭借这些证明文件,遗体接运人员到机场办理卫生检验检疫手续,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遗体/棺柩入境许可证”“遗体移运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遗体/棺柩入境许可证”是提取棺柩的凭证,上面注明逝者的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准予入境等内容,并由医师签字确认。“遗体移运许可证”是允许棺柩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运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证明,上面一般注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致死原因、准予移运等内容,并由检疫医师签字确认。遗体在国外运输,主要受国家之间航运飞机班次的限制,在较小的城市,没有外国飞机直达,只有先运到北京、上海等城市,再由国内殡仪馆转运到其他城市的殡仪馆。注意遗体不能直接运回家。
棺柩到达机场后,遗体接运人员凭相关证明文件到海关办理放行证,随后到货运处提取棺柩,由货运专职人员使用铲车将棺柩装上接运车。在装运时,需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装载完成后,遗体接运人员将棺柩运回殡仪馆或家属要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若棺柩直接运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不再开棺查验。相关的手续按照遗体运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手续办理。但若是要求到本地殡仪馆办理殡殓业务的,则将棺柩运抵殡仪馆后,与家属预约开棺时间,在家属都在现场的情况下开棺查验,遇到遗体腐败或其他问题时,家属需要找国外的殡殓服务提供者。一般遗体损坏不是特别严重的,家属不愿麻烦;遇到腐败严重的,家属会找国外承运人,但遗体损坏已经造成,难以挽回,一般会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应立即消毒,就地就近火化,国内一般不能运送,更不能运往国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将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不同,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可参照法规标准实施。
一是要遵守法律法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往海外运送遗体的时候,要遵守逝者国籍所在国家和运送国的法律法规,尊重逝者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当外国人或者本国人死亡必须要将遗体运往国外时,要充分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宗教信仰、当地葬礼习俗、安葬方式,更好地为其提供服务,以免产生矛盾。
二是不同国家的特殊要求。处理外国人死亡的相关手续时,应务必注意。(完)
扩展阅读: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中心简介:
一、在中国殡葬协会领导的指导下,协调管理全国的国际间遗体转运服务工作。
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有关文件,制定国际间遗体转运工作管理办法、承运单位资质条件及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等。
三、就有关国际间遗体转运工作与国家相关部门协调沟通。
四、组织有关国际间遗体转运工作的技术培训和业务研讨。
五、根据承运单位业务需求及时发放国际运尸“三证”。根据用证情况结算国际运尸协调管理费。
六、依据与承运单位签定的《国际运尸委托协议》,不定期检查各承运单位工作情况。
七、受承运单位委托,与相关部门(如外国驻华使领馆)协调解决国际运尸中出现的难点问题。
八、根据上级指示,起草制定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依据工作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突发涉外应急事件。
九、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根据协会工作需要,服从秘书处统一调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
十、完成国家有关部门及协会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赵祥 13811561550
服务监督:李振刚 13011121957
目前国内具有国际运尸资质的承运单位目录如下: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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