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5月8日,湖北省发改委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修订后的《湖北省定价目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同时废止。
定价项目中包含13个项目,其中涉及殡葬服务,定价内容为: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维护管理费标准。
定价部门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是指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服务;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是指仅限于遗体整容化妆、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服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维护管理费标准是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仅限于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且保障本辖区居民使用的公墓(骨灰堂);
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维护管理费指殡葬服务机构向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使用方收取的墓位(格位)维护管理费用。
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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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墓位(格位)维护管理费标准
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维护管理费指殡葬服
务机构向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使用方收
取的墓位(格位)维护管理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2025版《湖北省定价目录》相较于2021版(已废止)增加了“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维护管理费标准”。
(▲2021版《湖北省定价目录》已废止)
此外,说明第十一项还提到,按规定实施惠民殡葬有关收费减免、优惠措施,殡葬服务收费根据国家、省殡葬服务管理要求及政策规定等实行动态调整。
详情如下: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湖北省定价目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及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因市场竞争充分符合放开条件、符合价格改革方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放开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执行。
五、本目录所称“市(州)人民政府”,均包括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由同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可以对授权事项制定管理办法等。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的,市(州)制定本级政府所在地、跨县(市)和其直属单位价格,其他价格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制定。县级区(含行政区、功能区、县改区等)不享有定价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授权武汉市6个远城区(东西湖、江夏、黄陂、蔡甸、汉南、新洲区)享有部分定价权,具体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六、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生物质发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七、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八、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管理。
九、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767号)、《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的规定管理。
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731号)管理。
十一、按规定实施惠民殡葬有关收费减免、优惠措施,殡葬服务收费根据国家、省殡葬服务管理要求及政策规定等实行动态调整。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文字解读:《湖北省定价目录》政策解读
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新版《湖北省定价目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我省自2002年起制定《湖北省定价目录》,对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2012、2015、2018、2021年对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适应城市价格管理新形势,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定价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要求,结合国家层面近两年陆续调整部分事项政府定价职责权限有关情况,我委组织对《湖北省定价目录》进行修订,多次征求全省发改系统、相关部门单位、服务对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
二、修订过程
目录修订先后征集了3轮意见,征求相关部门、市(州)及公众意见,累计收到意见77条,采纳34条、部分采纳17条、未采纳26条。暂未采纳的意见,因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层面政策要求不相适应,已与相关单位和公众作了解释。《湖北省定价目录》修订稿按程序开展了相关审查、评估及报审工作。
三、修订内容
(一)新增定价项目4项。一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对照新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2个项目。二是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规定,对照新增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托育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并增设“托育服务”类,明确“定价范围为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三是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规定,对照新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同时,按照简政放权、提高效能要求,上述事权一并下放至市(州)层面,统筹效率与公平。
(二)缩减定价范围1项。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分类管理规定,明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不含建筑垃圾处理收费项目,进一步理顺政府定价边界。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目前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归并定价项目4项。一是围绕深入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改革,增进群众交通惠民的获得感,协调解决基层多次反映的一体化线路定价管理问题,将“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的线路客运票价”归入“城市公共交通票价”项目。二是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规定,进一步明确幼儿园住宿费(仅限寄宿制)项目,与保育教育费一并列入“教育”类。三是根据《职业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职业学校教育分类规定,将公办职业高中学费、住宿费项目归入“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项目。四是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和管理,明确“光荣院养老服务收费”归入“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并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列入“养老服务”类,延续和落实对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集中供养对象实行免费的优惠政策。
(四)上收定价权限5项。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交通、教育、托育等领域改革意见,聚焦公平与质量,对应调整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减轻基层负担。一是上收至市(州)级层面4项。第一,落实《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第793号令)规定,将汽车客运站站务费、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城市公共交通(含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的线路客运)票价3项定价权,从县级上收至市(州)级,积极推动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更加规范高效。第二,落实《学前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定价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和行业规范发展需要,将政府定价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项目定价权,从县级上收至市(州)级,与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定价权限做好衔接;二是上收至省级层面1项。考虑到职业教育统筹发展需要、地方建议全省统一管理的实际,参照普通高中学费项目管理做法,将2012年下放至各市(州)、县的公办职业高中学费项目定价权回收至省级。
(五)完善定价管理10项。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意见,结合重点领域价费监管最新要求,完善了10个方面内容:一是教育收费方面,重新按照幼儿园、义务教育、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学段细分“教育”类项目,并完善项目管理2项:①衔接落实《学前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规定,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②对照我省现行高校收费管理政策,并考虑政策延续性、合规性,明确公办高校学费标准、住宿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制定,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办非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除外。二是脚注说明,补充修改的有8项:①新增“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②考虑到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定价权限调至市(州)人民政府,对脚注表述对应修改。③贯彻落实国家层面关于城市价格管理改革工作要求,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同时考虑到基层价格队伍人员少、任务重实际,明确市(州)、县(市)定价权。④对不断涌现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亟需有效规范相关领域的价格行为,有序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涉及生物质发电、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等4项。⑤为持续深化殡葬领域专项整治,脚注表述新增“按规定实施惠民殡葬有关收费减免、优惠措施,殡葬服务收费根据国家、省殡葬服务管理要求及政策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六)修改相关表述。对车辆通行、道路客运、机动车停放、排污权使用、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学校、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校外培训、殡葬等事项,根据国家层面要求和行业发展实际统一规范表述,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项目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全文完)
(来源:湖北省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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