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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孝道一直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而其中的两个关键观念——“三年之丧”和“无后为大”——更是成为了古代社会行为的核心规范。
这两者看似各自独立,但一旦将其结合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就容易产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三年之丧”指的是子女在父母去世后,要遵守三年的丧期,期间严格按照传统仪式进行哀悼与祭拜,表现出对父母的极致孝顺。
但问题在于,“三年之丧”规定,守孝者在服丧期间不能与妻妾同房。而古代医疗落后,生育期很短,那么可能由此产生的“无后”问题算不算“不孝”?
在这个两难的问题上,中国人进行了漫长的博弈......
古人的“三年之丧”
“三年之丧”作为中国古代丧礼制度的核心之一,源远流长,甚至至今仍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留。
然而,关于这一丧制的起源,学界众说纷纭,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首先是尧舜之制说。
这种说法认为“三年之丧”起源于尧舜时代,甚至可以追溯到更早的远古时期。这一观点的主要支持者是先秦儒家学派,特别是孔子、孟子和荀子等思想家。
孔子已经很明确地指明,“三年之丧”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等级的社会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孟子进一步在《孟子·万章上》提到:“《尧典》曰:‘二十有八载,放勋乃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年,四海遏密八音。”
孟子的言辞明确指出,尧的丧制已规定为三年之丧,并且这一丧制在三代(夏、商、周)期间得到沿用和发展。
孟子还提到,尧舜时期的丧礼不仅局限于王室,而是涵盖了整个社会,表现出一种全民性的丧制。
另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是,“三年之丧”源自殷商时期的丧礼制度。这一观点的支持者包括焦循、傅斯年、胡适等学者。
焦循在《孟子·滕文公上》疏解中提到,“三年之丧,乃商以前之制。”
他认为孟子所说的“三年丧”并非起源于周朝,而是商代的丧制,孔子和孟子只是对商制的继承和发扬。傅斯年则认为“三年之丧”是殷商的遗俗,而非周的制度。
这一观点的依据之一是《尚书·无逸》中关于殷高宗的记载,文中提到“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爱暨小人,作其即位,乃或亮阴,三年不言。”
此处的“三年不言”,有学者认为其背后反映的是商代的丧礼风俗——君王去世后,朝廷对外的政治事务采取三年期间的空白期。
还有一种说法,也是很多人最为信服的说法,即“三年之丧”起源于周公的制礼作乐。
《史记·鲁周公世家》记载说:周公之子伯禽受封为鲁公之后,三年后才回来向周公报告。
周公问他:“为什么这么晚?”
伯禽的回答则是:“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故迟。”
很多学者考证,“伯禽报政”是最早明确记载施行过“三年之丧”的,所以“三年之丧”的起源只能在武王崩逝之后,伯禽就鲁之前的时间段里去寻求。
关于“三年之丧”习俗的起源,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但其内涵基本是一致的:
即子女在父母去世后要守孝三年,即“丁忧”或“持制”,实际时间为二十七个月。
期间不能饮酒食肉,不能歌舞作乐,不能娶妻纳妾,也不应做客访友。
做官的要辞职回家守孝,未葬时住在服丧舍内,葬后则住在灵旁搭棚,不出庐寝,避免与人交谈。
服丧的初期三天不能进食,七天内只能喝粥,之后才能吃蔬菜水果。
守孝期满后,要举行隆重的祭祀仪式,将父亲的灵位迁入祖庙或家庙,方可恢复正常生活。
此外,守丧时间的长短根据亲疏关系而定,五服制中规定了不同的服丧时间,其中父母丧期为三年,君主驾崩时臣子也需守丧三年。
这些规定,成为中国古代上千年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孝行”的核心标准之一。
“无后为大”的孝道观
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对孝道的要求,还有一条叫做“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这一观念的核心是,家族的血脉传承和香火延续被视为最大的孝道。
所谓“无后为大”即是指,若家族没有后代,尤其是男孩,家族便面临断绝香火、祖宗祭祀无人继承的困境,这种情况被视为极为严重的“不孝”。
在中国封建社会,延续家族血脉不仅是家族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对个人道德的要求,因此对“无后”现象的干预和规范达到了极为严格的程度。
“无后为大”背后是中国古代社会深厚的宗法文化。
在宗法制度中,家族的延续与血脉的传承尤为重要。
家族的继承权、祭祀权等一切社会秩序都围绕着血脉延续而展开,特别是在父母去世之后,家族成员需要通过祭祀来维系与祖先的联系,保证家族的荣光得以延续。
而若家中没有后代,意味着这些责任和义务将无人承担,家族血脉将会中断。
从更大的社会层面上来说,“繁衍后代”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也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为了让“子民们”不致“无后”,古代的统治者们也想了许多办法。
最常见的一个方法是,将“无后”为大视为不道德行为,由社会舆论加以谴责。
在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构建中,“不娶无子”不仅仅是一种私人选择,而是被视为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社会对这种行为进行广泛的谴责和批评,甚至将其视为不道德、丧失基本孝道的表现。
所谓:“三十无妻是孺子”,即社会普遍认为,未婚或没有子嗣的人,无法承担起延续家族责任的重任,必定是不合格的家庭成员。
封建社会的法律系统也对“无后”行为进行了干预。
孔子曾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到了唐代,《唐律疏议》更是明确写明了:“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数,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诚”。
此外,历代普遍承认的“七出”之条,也说明了古代从礼法上,将“无子”视为了一种“大罪”。
法律作为礼教的补充工具,确保了“不孝”行为能够得到制裁。
通过结合礼和法的力量,封建社会有效地干预了婚育行为,也让“无后为大”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道德”出现冲突,该如何解决?
同样都是传统孝道的重要表现,当“守孝三年”与“无后为大”这两条孝道要求相遇时,古人便陷入了一个道德困境。
一方面,守孝期间必须遵守严格的禁欲规定;另一方面,若因守孝而无法生育后代,可能被视为不孝,甚至导致家族血脉断绝,这显然与“无后为大”的观念产生了激烈冲突。
特别是在家庭或家族经济状况较为薄弱的情况下,长时间的丧期禁欲可能导致无法延续家族血脉,从而影响家族的社会地位与声誉。
面对这一矛盾,古代社会采用了多种方式试图调和“守孝”与“无后”为大”之间的冲突。
在汉代,儒家孝道的影响尤为显著,守孝成为个人道德和社会地位的标志。
对于守孝期间与妻妾同房生子的行为,社会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惩罚,甚至认为这是不可饶恕的大罪。
比如,《后汉书》中就记录了“孝子”赵宣守孝期间与妻妾生育多子,结果遭到官府处罚。
这一事件展示了汉代社会对守孝行为的高度重视,以及对“丧期生子”这一行为的强烈排斥。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对这一问题的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
比如,进入隋唐时期,随着社会的逐渐恢复与繁荣,守孝期内“禁欲”这一规定开始出现松动。
隋唐时期的法律与舆论,尤其在对“丧期生子”这一问题的处理上,逐渐展现出一定的宽容。
例如,《唐律疏议》对“父母丧期生子”的惩罚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明确提出怀胎期在父母未去世之前的胎儿不被算作“服丧内生子”。
这说明,唐代已不再严格禁止丧期生子,也为后来社会的松动打下了基础。
进入明代,朱元璋通过改革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调整,废除了大明律中关于“丧期生子”的严格禁令,认为这既不合情理,也不符合当时民众的实际需求。
尽管如此,守孝期间生育子嗣的问题,依然在社会舆论中保持着一定的敏感性。
例如,明英宗的亲弟朱见济便因为在给祖母张太后守孝期间与侍妾生子而遭到许多士大夫的非议。
社会对这种行为的强烈反应,表明即便法律上不再严格禁止,民众对于这一道德禁忌仍然心存警惕。
结语
虽然在中国古代社会,“三年之丧”与“无后为大”这两个观念可能会出现矛盾,但从根本上来说,它们都是“孝道精神”的体现。
社会发展到了今天,传统的风俗已经有了很多的“不适配”。但作为中华传统美德的“孝”文化本身,仍具有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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